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申请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与参加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租用他人场地、设施的,还应持有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