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