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付车船费:(一)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二)不提供有效票据的;(三)核定票价中包含空调费而未开启空调的;(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所持电子乘车卡无法使用的。乘客乘坐车船时,因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