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乘坐规则,文明乘坐,并按照规定支付车船费。乘客违反乘坐规则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车船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或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乘客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和停车,不得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