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码头)和时间,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