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未经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九十日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答复。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准予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