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方可营运。禁止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