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或者压价强行购买商品;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得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