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