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四)使用不规范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