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和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国家规定淘汰商品,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农产品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文物;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和物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