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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