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商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