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三)依法自主经营;(四)依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五)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