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依法自主经营;

(四)依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五)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