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场发生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变更重要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经营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