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