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