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三)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