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抵押、有偿转让、委托代管;

(四)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五)接受、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

(六)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