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出生、生存、健康、死亡、学历、经历、身份、居住;

(四)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五)受、未受刑事处罚;

(六)继承权的确认;

(七)不可抗力事件;

(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财产清点、评估、清算,法定代表人资格;

(九)债务的担保或者履行状况;

(十)保险财产的估价,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价值的确定;

(十一)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以及签名、印鉴的属实;

(十二)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制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十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