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证明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由原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