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