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