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发现已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所属公证机构出具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