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无法通知当事人时,应当公告通知,并在公告中写明期限。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