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无法通知当事人时,应当公告通知,并在公告中写明期限。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