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当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