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当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