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精神障碍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其病情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自愿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要求出院,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暂时不宜出院的,应当向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本人坚持要求出院的,应当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后,办理出院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