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精神障碍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其病情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自愿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要求出院,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暂时不宜出院的,应当向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本人坚持要求出院的,应当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后,办理出院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