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被诊断为精神障碍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两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与精神障碍者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和诊断复核。对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复核。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