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者的病情,为其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人员应当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诊疗规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