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重性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其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精神障碍者接受治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