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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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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业促进
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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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