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事业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