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截留、挪用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