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不按规定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拨出或者缴纳,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