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租配套商业网点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收回其使用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