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机关查出问题和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