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和强行摊派、集资。自治县保护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林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多种形式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