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在确权发放林权证及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三)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