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在确权发放林权证及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三)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