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逐步取消天然打柴场,建设薪炭林,实现烧柴基地化。实行限量烧柴,限量指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严禁烧木材、大柴,提倡利用煤、电、沼气和液化气作燃料。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