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严禁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驯养繁殖、经营林蛙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