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对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地处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山地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面山的蚕场等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内严禁砍柴、放牧、放蚕。

林区内严禁砍羊柴。

自治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禁牧期,禁牧期严禁在林区内从事牧羊等放牧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