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未知(-1)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努力造林种草,绿化河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在保护管理好现有森林的前提下,积极培育森林后备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优质高产经济林,合理采伐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做好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更新、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工作。

自治县依法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滩造林。支持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植树造林,谁种归谁所有,允许继承、转让和买卖。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其使用权。

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对植被破坏严重的地方实行封山育林;加强护林防火。

自治县在提高林地利用率的同时应与牧业、多种经营用地科学配置,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