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知(-1)

自治县加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可以进行适度猎捕。其中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到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猎捕证;属于其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自治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对于受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