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