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被提名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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