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被提名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