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