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二)决定市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命。(三)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四)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