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三)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