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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