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也可以由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