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也可以由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