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5 工作报告的审议Article 26Amended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也可以由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